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0條不問何人知現役軍人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現役軍人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告發、告訴應以文書或言詞,向該管軍事檢察官、軍…
- 第131條以文書為告發者,得先調查告發人。告發人得要求代守秘密。
- 第133條軍事檢察官因告發、告訴、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前項偵查,軍事檢察官得限期命第五十九條之軍法警察官…
- 第134條刑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應由外交部轉請國防部令知該管軍事檢察官偵查。
- 第135條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 第136條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軍事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
- 第137條軍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該案件不屬其管轄者,除有急迫情形應為必要之處分外,應檢同卷證,…
- 第138條軍事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被告之所在不明或為法權所不及者,亦應提起公訴。
- 第139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
- 第140條下列各罪,軍事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第141條軍事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不起訴之理由,以正本送達於被害人、告訴人、被告、辯護人及被告直屬長官並上級…
- 第142條被害人、告訴人及被告直屬長官,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面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軍事檢察官向直接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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