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條不問何人知現役軍人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現役軍人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告發、告訴應以文書或言詞,向該管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各級軍事機關或部隊長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