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137條

軍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該案件不屬其管轄者,除有急迫情形應為必要之處分外,應檢同卷證,移送該管軍事檢察官,如有依法逮捕或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一併解送。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