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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143條

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分別為下列處分︰一、偵查未完備者,命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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