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1條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出生地、職階、任職或服役之期間、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以辨識…
- 第102條被告經軍事審判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
- 第103條被告經軍事審判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 第104條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軍事法院依第一百零二條或第一百零三…
- 第105條羈押被告,應用押票。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
- 第106條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軍事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軍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 第107條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
- 第108條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責付於其該管長官或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
- 第109條關於撤銷或停止羈押及其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沒入保證金或退保,以軍事法院之裁定行之。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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