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條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軍事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軍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軍事法院對於前二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偵查中軍事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零七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外,應徵詢軍事檢察官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