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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106條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軍事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軍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軍事法院對於前二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軍事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零七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外,應徵詢軍事檢察官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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