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第7條 法規: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7條 受裁判者或其家屬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基金會申請審查,據以認定為受裁判者。基金會應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調查之事實及相關資料,認定為受裁判者,並受理補償金請求及支付。第一項情形,基金會應於收受後六個月內處理完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