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第4條 法規: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4條 受裁判者及其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