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第10條 法規: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10條 經基金會調查,認定為受裁判者,即適用本條例及相關規定,其經調查認其屬於第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償,亦不適用第四條之規定。基金會應將前項決定送達申請人及該管政府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