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第11條 法規: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四款所定在臺灣地區觸犯戰爭罪犯審判條例,遭治安或軍事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經判決無罪確定者,其補償基數,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