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9條 法規: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9條 犯第四條第五款、第五條第五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或前條之罪,應徵、應召於最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日內,自動入營或報到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