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2條 法規: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2條 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下列各款而言:一、動員召集。二、臨時召集。三、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四、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徵集、召集。五、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依本條例科刑時,應審酌妨害兵役情狀及前項所定次序,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