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17條 法規: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17條 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二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