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法規: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之支出。二、營區遷移土地購置及整地之支出。三、管理及總務支出。四、其他有關支出。前項第一款所定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不包含主要武器、戰備支援系統與裝備及其研發(製)、測試等具有戰備時效性之工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