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法規: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15條 本基金整建之營舍及設施,於完工驗結、帳務審核無訛後,由本部指定所屬機關、學校、部隊為管理機關,並以公務用財產列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