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受贈收入。三、接受委託研究、製造、技術移轉及服務收入。四、提供各項服務、加工、產品銷售及勞務收入。五、醫療收入。六、研發特許權收入。七、教學實習收入。八、委託經營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九、相關事業之投資及融資收入。十、附設營運項目收入。十一、本基金孳息收入。十二、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