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5條 法規: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5條 本基金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董事人選,除國防部部長及經濟部部長為當然董事外,應就有關部會首長、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