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11條 法規: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11條 本基金董、監事會因情勢變更,或本條例設置之目的已完成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及權益歸屬中央政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