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12條 法規: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補償金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