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於接獲國防部主計局通知後,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於三個月內親自前往國軍財務單位領取補償金。
如因故不能親領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委託代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