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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補償金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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