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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請領補償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已登記請領者,各次補償金自其通知發給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請領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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