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10條 法規: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10條 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於接獲國防部主計局通知後,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於三個月內親自前往國軍財務單位領取補償金。如因故不能親領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委託代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