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第7條 法規: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7條 支領退除俸金人員未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自行前往大陸地區居住,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其領受退除俸金給與之權利,俟其申請改領或回臺居住時,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回復請領權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