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領退除俸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未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伍金,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以其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日起,停止其領受退除俸金給與之權利。
入出國及移民主管機關知悉有前項情事時,應即通報國防部,並由國防部轉知原退伍除役核定權責機關核定其停止領受退除俸金給與之權利。
第一項停止領受退除俸金給與之權利者,於停止領受權利後溢領之給與部分,原退伍除役核定權責機關應即通知於三個月內繳還,並副知輔導會及基金管理會。
屆期未繳還者,自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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