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法退伍除役並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軍官、士官(以下簡稱支領退除俸金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伍金或符合第三項規定停止或恢復領取退除俸金給與權利者。前項人員申請改領一次退伍金或停止、恢復領取退除俸金給與權利事項,除依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