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9條 法規: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第三章 軍車之使用管理 第9條 軍車機件保養修護,應依各型車輛技術手冊規定實施;其轉向機、煞車、燈光、方向指標、擋風玻璃、雨刷、保險桿、喇叭、輪胎、安全帶及其他有關安全機件,應保持正常有效,但戰鬥車之方向指標,不在此限。軍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得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依規定辦理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