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路程在五十公里以上有火車或其他較經濟之交通工具者,不得使用軍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運輸軍品。二、長途駕駛教練及演習訓練。三、巡迴作業及特種勤務。四、上校以上主官在其轄區(防區)內巡視。五、緊急傳令及臨時搶修。六、接領車輛持有證明文件。七、將級主官(編階)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