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17條 法規: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第三章 軍車之使用管理 第17條 軍車行駛高速公路行車之規定如下:一、懸掛(噴有)軍字號牌之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大客車、大、小貨車、巡邏車及指揮車、救護車,經鑑定性能無行車安全顧慮,准行駛高速公路,演、訓及其他車輛除戰時及特定任務外不准行駛。二、應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