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第三章 軍車之使用管理 第11條 軍車以供公務使用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勞軍活動。二、軍中康樂活動。三、國軍人員團體活動。四、國軍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五、國軍人員出入交通不便之軍事處所。六、少將階以上正副主官(管)出入駐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