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汽車集用場分地區性汽車集用場及單位汽車集用場,其場地設施、作業、人員編組、駕駛安全教育、管理考核、車材油料補給及保養修護…
- 第9條軍車機件保養修護,應依各型車輛技術手冊規定實施;其轉向機、煞車、燈光、方向指標、擋風玻璃、雨刷、保險桿、喇叭、輪胎、安全…
- 第11條軍車以供公務使用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勞軍活動。二、軍中康樂活動。三、國軍人員團體活動。四、國軍人員及…
- 第12條軍車限國軍人員乘用。但下列人員得乘用之:一、軍眷急診、生產或接送醫師、助產士。二、軍眷開會、勞軍、眷舍遷移或參加機關部隊…
- 第13條路程在五十公里以上有火車或其他較經濟之交通工具者,不得使用軍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運輸軍品。二、長途駕駛…
- 第14條軍車在服勤時應隨車攜帶下列證照資料及安全器材:一、單位印製之通行證。二、運輸申請單。三、車輛使用(耗油)紀錄表。四、行車…
- 第15條軍車搭乘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偵防車、巡邏車、大客車,依設定之座位乘坐。二、各型指揮車、載重車…
- 第16條軍車裝運物品依下列之規定:一、裝載一般物品應捆紮確實整齊,不得超過規定裝載量及伸出車頭或車身兩邊,裝載高度,自地面起不得…
- 第17條軍車行駛高速公路行車之規定如下:一、懸掛(噴有)軍字號牌之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大客車、大、小貨車、巡邏車及指揮車、救護車…
- 第18條軍車行駛設有電子收費之公路、橋樑、隧道,其通行規定如下:一、懸掛或噴有軍字號牌:(一)應向陸軍司令部申請完成裝設車上設備…
- 第19條軍車行駛於道路上,軍車駕駛人及前、後座人員均應繫綁安全帶;騎乘軍用機車之駕駛及附載人員均應佩帶安全帽。前項軍車或軍用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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