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第4條 法規: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第4條 各單位因改編、裁撤或調撥之車輛,由車輛接收單位於接收之第二日起兩週內,檢附原行車執照、號牌與行車執照(號牌)申請表一份,註明奉准文號,列冊送陸軍司令部辦理帳籍移轉及換發新行車執照、號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