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第3條 法規: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第3條 軍車申請行車執照及號牌,須檢附核准採購與發照命令、出廠證明等來歷證件及行車執照(號牌)申請表一份,送請陸軍司令部登記、編號,並驗發行車執照及號牌。但如係捐贈車輛,須檢附贈與書。軍車換領民用號牌者,須經國防部核准後,始可向監理單位辦理,並向陸軍司令部登記(原號牌及行車執照須繳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