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21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類自衛槍枝及彈藥,依照本辦法規定應護沒入或收購者,由槍枝管理單位送請持有人戶籍地之市、縣(市)警察機關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