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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7條基於公益之考量,一般研發成果之授權,得經本部核准,無償授權他人使用,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前項無償授權期間,每次不得逾五年…
- 第18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將一般研發成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機關(構)或企業交互授權之:一、符合平等互惠原則。二…
- 第19條依本辦法授權之一般研發成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執行單位應終止授權:一、研發成果在我國主權管轄區域外實施,且未經主管機關核…
- 第20條歸屬執行單位之一般研發成果,符合第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且以讓與之方式較能有效運用者,得經本部核准,有償讓與之。受讓人之義…
- 第21條執行單位為促進國防科技產業發展,得經本部核准後,將歸屬其所有一般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有較佳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執行…
- 第22條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部得自行或依申請要求執行單位或受讓人將一般研發成果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於必要時收歸國有:一、研發成果之所…
- 第24條執行單位取得一般研發成果已逾五年而經其評估認定不具運用價值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發布讓與之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
- 第25條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就執行單位運用一般研發成果之績效,應進行評估。本部對管理及推廣歸屬本部一般研發成果之執行單位或所屬機…
- 第26條一般研發成果由執行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應將一般研發成果收入,分配一定比率予創作人;由本部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應將一定…
- 第26-1條一般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依執行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一般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授權或讓與一…
- 第27條執行單位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一般研發成果,其因管理或運用該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下列比率繳交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但經本…
- 第27-1條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一般研發成果商品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本部事先同意。二、一般研發成果商品化能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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