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第7條 法規: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指委託人將研發、產製或維修之規範或其他要求提供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委託人編列之經費或自己之費用,依委託人提供之規範或其他要求,從事實際之研發、產製或維修工作,並由委託人依委託之成果或完成數量,以為驗結或支付報酬。 本條定義的名詞 委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