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第2條 法規: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國防武器裝備需求,除條約、協定或國防政策另有規定外,應結合民間力量,由國內自行研發、產製、維修獲得為優先。國內無法供應,須向國外採購時,應促成技術轉移及驗證,以發展國防科技工業。依前項規定,結合民間力量自行研發、產製、維修或技術轉移時,應有效運用合作或委託方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