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工業機構依本辦法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從事研發、產製或維修所生之智慧財產,應於契約中明定其歸屬。
前項智慧財產歸屬法人團體者,應於契約中明定科技工業機構應享有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讓與之實施權利。
但讓與未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之主管機關所屬科技工業機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