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第7條 法規: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7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銷售,指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就雙方合作研發、產製或維修之產品所進行之銷售行為。法人團體以其自身品牌銷售前項產品時,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條定義的名詞 合作銷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