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辦法所稱國防科技工業產品,指科技工業機構自行或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研發、產製、維修之各種武器、裝備、系統、補給品、技術資料、書刊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軍品或軍民通用產品。國防科技工業產品之區分及其銷售案件核定權責如下:一、甲級:特殊性軍品。其銷售案件,由主管機關陳報行政院核定。二、乙級:傳統性軍品。其銷售案件,由主管機關核定。三、丙級:一般性之軍民通用產品。其銷售案件,由主辦機關核定,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國防科技工業產品項目之區分,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