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國防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國防部依國防政策,得將有利於國防科技工業及配合促進相關產業發展之所屬科技工業機構及其使用財產設施全部或一部委託民間經營,…
- 第3條本辦法所稱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以下簡稱科技工業機構),指國防部所屬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或維護修復事務…
- 第4條本辦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我國法律成立或認許之合夥、獨資或私法人。但不包括外國人投資占該機構資本總額比例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
- 第5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指國防部。
- 第7條本辦法所稱核定機關,指主辦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
- 第8條主管機關之權責如下:一、有關委託經營政策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二、有關委託經營資訊之蒐集及公告。三、各核定機關或主辦機關相…
- 第9條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審查,及陳報核定機關。二、蒐整相關商情資訊,舉行公開說明會。三、委託經營執行計…
- 第10條核定機關之權責如下: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核定,及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二、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之核定。三、解僱計畫書之核定。…
- 第10-1條科技工業機構之權責如下: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擬訂。二、底價預估金額及其分析之擬訂。三、人員疏處意願調查及名冊之造列。前…
- 第11條主辦機關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應結合民間資源,提升經營績效。二、應以國防需求為優先。三、不影響…
- 第12條依本辦法辦理委託經營者,應收取權利金。前項權利金,指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前項所稱訂約權利金,指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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