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一、委託經營計畫構想之審查,及陳報核定機關。二、蒐整相關商情資訊,舉行公開說明會。三、委託經營執行計畫書之擬訂,及陳報核定機關。四、大量解僱勞工時,解僱計畫書之擬訂、陳報核定機關核定、通知、公告及協商。五、民間機構執行委託經營成效之監督考核。六、委託經營契約所定權利義務之行使及履行。七、辦理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