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二章 委託經營之方式 › 第二節 民間機構參與科技工業機構整建或擴建之委託經營 第18條 依前節所定之方式辦理委託經營之民間機構,得於原契約履行期間未滿二分之一前,提出變更營運計畫書,經主辦機關陳報核定機關核准後,改為本節之委託經營方式。前項經營方式之變更,除招標文件及委託契約有得延長契約期間約定之記載外,不得延長原契約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