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主辦機關得就現有科技工業機構或其財產設施整建或擴建之需要,委託民間機構予以擴建、整建,並為營運;營運權於營運期間屆滿或委託經營契約終止後,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無償歸還主辦機關。前項整建或擴建資金,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民間機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