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依前節所定之方式辦理委託經營之民間機構,得於原契約履行期間未滿二分之一前,提出變更營運計畫書,經主辦機關陳報核定機關核准後,改為本節之委託經營方式。前項經營方式之變更,除招標文件及委託契約有得延長契約期間約定之記載外,不得延長原契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