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8條 法規: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8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三等列管軍品,應符合下列基準:一、廠商對於第四條所定作戰物資,具研發、產製、維修能力。二、廠商研發、產製、維修之作戰物資,其技術備便水準已完成工程發展階段。三、其他經國防部認定廠商具研發、產製、維修能力之條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