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廠商:指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具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列管軍品:指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等、二等、三等列管軍品。
三、機密工項:指建案或計畫申購單位就承案有關國防科技研究成果、關鍵技術或機敏資訊,核定機密以上等級並完備安全管控機制之工作項目。
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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