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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3條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限如下:一、中等學校教育為三學年。二、專科教育為二學年。三、大學教育為四學年,牙醫學系、醫學系及藥學系…
- 第24條大學、專科、中等學校教育學生各年級應完成之學(術)科、軍事學(術)科、實習訓練、體育、體能戰技訓練等課程與教育時間、教學…
- 第25條大學、專科、中等學校教育軍費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降班。但全修業期間,以一次為限:一、學(術)科成績不及格,未達應…
- 第26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必修科目不及格者,應予補考,並以二次為限。經補考成績及格者,該科目以及格分數計算;不及格者,應予重修。前…
- 第27條學生因故未參加定期或學期考試者,得補行考試一次。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一、因公假、喪假缺考者,以補行考試實得分數計算之。二…
- 第28條學生、研究生德行成績包括對國家忠誠、品德、人格特質、才能、生活等項目。前項成績之考核權責、考核細目、考核程序、評等基準、…
- 第29條學生、研究生德行成績經評定後,遇有重大優劣事項時,經各校學務會議審核後,得重新評定,並記錄於教育考核表。
- 第30條大學、專科教育學生之畢業成績,以普通學科、軍事學(術)科及體育三項成績綜合計算,其所佔比例,由各校於學則中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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