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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必修科目不及格者,應予補考,並以二次為限。
經補考成績及格者,該科目以及格分數計算;不及格者,應予重修。
前項補考及重修之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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