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學生因故未參加定期或學期考試者,得補行考試一次。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一、因公假、喪假缺考者,以補行考試實得分數計算之。二、因病假缺考者,其補行考試成績在及格分數以下者,以實得分數計算之;逾及格分數者,以其逾及格分數以上之數,乘百分之九十後,加及格分數合計之。三、因事假缺考者,其補行考試成績在及格分數以下者,以其實得分數計算之;逾及格分數以上者,以其逾及格分數以上之數,乘百分之八十後,加及格分數合計之。學生未經請假不參加定期或學期考試,不予補行考試,其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